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2155号
原告:***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HERGENSCHL?TER,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瑛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任东强,总经理。
原告***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原告***橡胶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