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1963号
原告:梨树县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县。
法定代表人:***,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任东强。
原告梨树县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梨树县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梨树县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梨树县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