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白山市江源区某某施工队、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民初698号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施工队,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经营者:***,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金波,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施工队项目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超然街855号。
法定代表人:任东强,经理。
第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建设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经理。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施工队与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施工队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施工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6元,退还提供白山市江源区***施工队。
审判员  袁秋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