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1民初3891号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崇学文,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中海国际社区小区E3栋。
法定代表人:任东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可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