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930之七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洛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马家里四段四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商锦州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家乐汇购物广场,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3号。
负责人:李桐,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7民终16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商锦州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家乐汇购物广场的银行存款346.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