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8民初2484号
原告:蒙阴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阴县蒙阴镇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类维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高廷,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峡新能源蒙阴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榜立,经理。
原告蒙阴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峡新能源蒙阴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蒙阴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阴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5元,减半收取10457.5元,由原告蒙阴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光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秦健
书记员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