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东蒙欧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蒙阴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蒙执字第2373号
申请执行人蒙阴东蒙欧锢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蒙阴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类维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蒙阴东蒙欧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阴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144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144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蒙阴东蒙欧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阴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