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宏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7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尚峰金融商务中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910159G。

法定代表人:陈炽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宏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部位:自编**)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15588253。

法定代表人:陈巧娇。

申请执行人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宏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2071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被告广州宏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采购款486000元、支付违约金101008.5元及支付律师费2750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135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2690元,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申请执行人73997.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号牌小车一辆,该车未能扣押处理。另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交警部门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上述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75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萧兆良

执行员  黄炳华

执行员  文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德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