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新城保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6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四路**尚峰金融商务中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910159G。
法定代表人:陈炽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新城保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11899X。
法定代表人:谢力。
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执68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新城保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新城保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新城保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阮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