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初1258、1260-1263、1265-1268、1272、1274、1277-1279、1354、1355号
原告:***,女,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原告:唐绍密,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苏智煌,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刘玲艳,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曾晓剑,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张绍远,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李林涛,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袁彩英,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顾芹,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李良,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刘峰,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钱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述十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钱忠、何其凯,均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中江,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原告:程如群,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尚峰金融商务中心****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炽昌。
被告:陈炽昌,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林小雅,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骆凌霄,分别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等16人与被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陈炽昌、林小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6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25日立案。各原告均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绍密、苏智煌、刘玲艳、***、曾晓剑、张绍远、李林涛、袁彩英、顾芹、李良、刘峰、钱俊、刘中江、程如群作为本案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绍密、苏智煌、刘玲艳、***、曾晓剑、张绍远、李林涛、袁彩英、顾芹、李良、刘峰、钱俊、刘中江、程如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32311元,减半收取16155.5元,各原告负担情况详见附表。
审判长 王泳涌
审判员 汪 婷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洁莹
冯佩烨
附表
案号
原告
案件受理费(元)
减半收取(元)
(2020)粤01民初1258号
***
912
456
(2020)粤01民初1260号
***
50
25
(2020)粤01民初1261号
唐绍密
238
119
(2020)粤01民初1262号
苏智煌
17060
8530
(2020)粤01民初1263号
刘玲艳
341
170.5
(2020)粤01民初1265号
***
3845
1922.5
(2020)粤01民初1266号
曾晓剑
2758
1379
(2020)粤01民初1267号
张绍远
50
25
(2020)粤01民初1268号
李林涛
50
25
(2020)粤01民初1272号
袁彩英
50
25
(2020)粤01民初1274号
顾芹
257
128.5
(2020)粤01民初1277号
李良
813
406.5
(2020)粤01民初1278号
刘峰
50
25
(2020)粤01民初1279号
钱俊
4910
2455
(2020)粤01民初1354号
刘中江
342
171
(2020)粤01民初1355号
程如群
585
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