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初1292-1306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原告:王天龙,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原告:魏丽萍,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华宁县,户籍地址:甘肃省华亭市。
原告:**,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徐萍,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林夏茹,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俞海山,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蔡旭,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顾磊刚,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何育华,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原告:赫平生,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原告:杨小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石玉萍,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范丽芸,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述十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兰、徐晓,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8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炽昌。
被告:陈炽昌,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林小雅,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骆凌霄,分别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王天龙、魏丽萍、**、徐萍、林夏茹、俞海山、蔡旭、顾磊刚、何育华、赫平生、杨小军、石玉萍、范丽芸与被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陈炽昌、林小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十五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各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天龙、魏丽萍、**、徐萍、林夏茹、俞海山、蔡旭、顾磊刚、何育华、赫平生、杨小军、石玉萍、范丽芸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泳涌
审判员 汪 婷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洁莹
冯佩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