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初1259、1264、
1269-1271、1273、1275-1276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李丽,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朱云玲,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孙文芳,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金晨霞,女,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雷勇平,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述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钱忠、何其凯,均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8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炽昌。
被告:陈炽昌,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林小雅,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骆凌霄,分别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李丽、朱云玲、孙文芳、金晨霞、雷勇平与被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陈炽昌、林小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八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各原告均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丽、朱云玲、孙文芳、金晨霞、雷勇平作为本案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丽、朱云玲、孙文芳、金晨霞、雷勇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1557元,减半收取778.5元,各原告负担情况详见附表。
审判长  王泳涌
审判员  汪 婷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洁莹
冯佩烨
附表






案号





原告





案件受理费(元)





减半收取(元)









(2020)粤01民初1259号





***





59





29.5









(2020)粤01民初1264号





***





50





25









(2020)粤01民初1269号





***





726





363









(2020)粤01民初1270号





李丽





50





25









(2020)粤01民初1271号





朱云玲





50





25









(2020)粤01民初1273号





孙文芳





50





25









(2020)粤01民初1275号





金晨霞





413





206.5









(2020)粤01民初1276号





雷勇平





159





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