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5124号
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8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91015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浈江区韶冶实验学校,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九公里韶关冶炼厂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204MB2C9745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浈江区韶冶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2023年3月14日,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韶关市浈江区韶冶实验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韶关市浈江区韶冶实验学校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90元,减半收取为6445元[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