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5981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59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8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91015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霓,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