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美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第S幢B1单元18层办公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PRFLX0。
法定代表人:罗印。
被执行人:宜昌长航医院东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49号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T830T。
法定代表人:熊先利。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美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长航医院东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鄂0503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宜昌长航医院东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北鑫美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定于2020年6月7日前全部清偿;二、原告湖北鑫美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616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鑫美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因宜昌长航医院东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鑫美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宜昌长航医院东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宜昌长航医院东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美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其平的银行存款21234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亦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邓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