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51240号
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11号楼东侧六层整层A-L。
法定代表人:王晓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漪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二三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001号华商传媒文化中心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曹鹏飞。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本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茵,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本单位。
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二三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同时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王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桑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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