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7850号
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11号楼东侧楼层整层A-L。
法定代表人:王晓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漪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89号2601B-1室。
法定代表人:黄波。
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