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0891号
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11号楼东侧六层整层A-L。
法定代表人:王晓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漪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北侧龙亭家园12号楼1门513。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茵,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