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与途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8682号
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11号楼东侧楼层整层A-L。
法定代表人:王晓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途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7号楼等3幢内17号楼02层201室内86号。
法定代表人:纪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途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途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途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