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懿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73民终8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懿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09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柳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11号楼东侧六层整层A-L。
法定代表人:王晓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漪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懿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懿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3632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6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懿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天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漪濛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懿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天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天译公司未获得《明起北方多地气温明显回升》(简称涉案作品)独家授权,且未获得维权权利,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懿瞳公司已经从案外人上海小牛互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牛公司)处取得使用涉案作品的授权。(三)中国天气网主办单位出具的版权声明中写明该网站以公益为宗旨,懿瞳公司涉案作品也是服务公益的目的,不应认定侵权。
天译公司答辩称,(一)天译公司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北京维艾思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用于证明天译公司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而非对天译公司进行授权。(二)小牛公司与懿瞳公司合作内容是提供气象数据,并不包括使用涉案作品。(三)中国天气网的公益宗旨是指其提供的气象服务是为了服务公益,并不代表其制作的作品他人可以随便使用。
天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懿瞳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天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当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需经天译公司确认,致歉版面不小于9.0cm*14cm;2.判决懿瞳公司向天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以上共计10 000元;3.判令懿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1.天译公司提交首发界面、主持人信息、源视频截图,显示涉案作品于2021年3月1日14:35:12首次发表于中国天气网,显示来源为中国天气网,主持人身份信息亦在“中国天气网”内。
2.天译公司提交ICP备案截图,显示“天气网”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北京维艾思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证010385”。
3.天译公司提交版权声明,显示2019年1月1日,北京维艾思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载明:“中国天气网,为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中国气象局面向社会和公众,以公益性为基础的气象服务门户网站,由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凡2013年以来网站注明‘来源:中国天气’的所有作品,均为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
4.天译公司提交授权书,显示2018年12月18日,中国气象局出具授权书,载明:“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日常运营中国天气频道、中国天气网、中国天气通三大服务渠道。特此授权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为认证主体,使用‘中国天气’、‘中国天气频道’名称进行媒体运营和电商业务。”
二、天译公司主张侵权的情况
1.天译公司提交(2021)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0624号公证书,记载:2021年3月3日,在“App Store”搜索栏中输入“诸葛天气”,点击“专业出行知道,精准天气预报”,进入新界面,依次点击“获取”“安装”,安装完毕后点击“打开”。返回手机主界面,向左滑动界面,点击标识为“诸葛天气”的图标,向上滑动界面至“天气视频”,滑动界面找到涉案作品,点击后显示涉案作品的播放。
2.天译公司提交诸葛天气app截图,显示诸葛天气APP的运营商为懿瞳公司。天译公司提交懿瞳公司企业信息截图,拟证明懿瞳公司关联方众多,且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主观恶性大。
三、懿瞳公司抗辩的情况
懿瞳公司提交气象数据采购合同,显示2021年1月1日甲方天译公司与乙方小牛公司签订气象数据采购合同,显示甲方通过数据接口向乙方及乙方旗下公司提供气象数据服务,其中包括涉案APP,数据内容包括:全国乡镇级以上站点实况及15天常规预报、7天舒适度指数及紫外线强度指数,国际重点城市实况及15天常规预报。天译公司认可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授权内容并不包括涉案作品使用。懿瞳公司提交企业关系图,拟证明小牛公司与懿瞳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天译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天译公司。
懿瞳公司在其运营的“诸葛天气”APP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浏览服务,侵害了天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懿瞳公司辩称播放涉案视频为合理引用,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的播放不属于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懿瞳公司辩称其仅提供链接服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不涉及著作权人身权益,一审法院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天译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懿瞳公司的违法所得,本案将根据涉案作品的时长、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天译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未提供相应的票据和合同,一审法院无法确认其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的具体数额,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懿瞳公司赔偿天译公司经济损失2500元;二、驳回天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为北京维艾思气象科技有限公司,其出具版权声明载明涉案网站由天译公司运营管理,凡2013年以来网站注明‘来源:中国天气’的所有作品均为天译公司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中国气象局亦出具授权书授权天译公司使用“中国天气”名称进行电子商务。上述证据结合天译公司提交的源视频截图,可以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懿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懿瞳公司与小牛公司签署的《气象数据采购合同》,双方合作的内容是由小牛公司提供15天常规预报数据,并不包括相关视频内容。懿瞳公司主张获得了使用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并无依据,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国气象网以公益为宗旨的声明,不能表明该网站内容许可他人可以无偿使用,懿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懿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懿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瞳辉
审  判  员   吴园妹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安 然
书  记  员   刘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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