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5235号
原告:青岛翼能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相克胜,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鼎信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从尧。
原告青岛翼能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鼎信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翼能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召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