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4民初106号
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579824553,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1幢1506室。
法定代表人:孙兆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被告:程辉,住南京市。
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筱艳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