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民初3089号
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579824553,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1幢1506室。
法定代表人:孙兆木。
被告:**贵,1959年9月13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南京淄昆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