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茫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山东华杰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山东华杰厨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1元,减半收取180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廖海峰
代理审判员井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