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杰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杰厨业有限公司与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华杰厨业有限公司与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1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商初字第179号
原告:山东华杰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许原告山东华杰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保全费931元,共计1970元,由原告山东华杰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