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558号
再审申请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7)浙7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再审申请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向红
审判员 王健芳
审判员 张碧青
书记员 徐一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