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72民初1151号之二
原告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为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明 审 判 员  王连生 人民陪审员  周雪良
代书 记员  舒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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