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保92号
申请人:东营市恒凯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66号65幢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81764764765D。
法定代表人:商才溪,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64814119C。
法定代表人:杨同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创业大厦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493438472X。
法定代表人:吕景敏,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MB2810752P。
法定代表人:苟宏水,局长。
申请人东营市恒凯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恒凯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鲁0505民初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价值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军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