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165号
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7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04788074。
法定代表人:郭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玲玲,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创业大厦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493438472X。
法定代表人:吕景敏。
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丽娜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