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保153号
申请人:洪克明,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创业大厦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493438472X。
法定代表人:吕景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洪克明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2,205,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72民初587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洪克明12,205,000.00元。申请人洪克明的执行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2,205,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慧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