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58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吕景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之间的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22年7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其间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黛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晓娜
书 记 员 曹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