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

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1650号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
被告: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营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于年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东营市垦利区水利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学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环
书 记 员 董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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