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9675号
原告:**言,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金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言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中所列江西金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经邮寄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且原告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言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4025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