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9534号之一
原告:南通天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58号三创大厦2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旭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亮,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三层P区323室。
法定代表人:李若尧,总经理。
原告南通天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原告南通天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通天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冉
书 记 员 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