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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7104号
原告:温州市乾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阳光花园16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558655XQ。
法定代表人:贾绍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俊,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三层P区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2652941J。
法定代表人:李若尧。
原告温州市乾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乾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乾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乾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49元,减半收取6624.50元,由原告温州市乾通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吴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