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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9476号
原告:温州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85-1号铁路温西货场原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796D5P。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恒系、邵文娟,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三层P区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2652941J。
法定代表人:李若尧。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董温毓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蓉璇
代书记员徐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