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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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8910号
原告:***,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三层P区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2652941J。
法定代表人:李若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无其他争议,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温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蓉璇
代书记员徐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