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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895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胜,上海普世万联(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三层P区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2652941J。
法定代表人:李若尧。
被告:温州科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路61号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CQNT6XE。
法定代表人:曹一。
被告: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南路望景苑1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6839937XU。
法定代表人:潘约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科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迅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金林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