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809号
原告:浙江亿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金竹北垟地块路南二产返回地。
法定代表人:张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霞,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三层P区323室。
法定代表人:李若尧。
原告浙江亿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亿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亿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汪彩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金怡雯
书 记 员 周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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