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初67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1083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樊仕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大地
书记员廖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