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知民初430号
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河,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
审 判 员  刘殳扬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龙旭力
书记员周丽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