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鹤壁国土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6民初5号之三
原告:河南鹤壁国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4楼415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道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军,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治中,男,该研究院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鹤壁国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鹤壁国土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鹤壁国土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12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20元,由河南鹤壁国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骆慧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