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523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108304。
法定代表人:杨保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胡相龙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廖晓莉
书 记 员  黄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