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卫杰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8814号
原告:李卫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李卫杰与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卫杰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卫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卫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婉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