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121号
原告:司琪,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6-1,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108304。
法定代表人:杨保军。
原告司琪与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司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司琪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英
人民陪审员 江 湛
人民陪审员 徐俊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德宝
书 记 员 廖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