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赵锡清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6577号

原告:赵锡清,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08305

法定代表人:杨保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京红,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锡清与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规划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赵锡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规划研究院履行《北京市中城建设科技开发公司产权转让补充协议》;2、依法判决规划研究院支付未履行《北京市中城建设科技开发公司产权转让补充协议》给我造成的退休工资损失125万元、退休老干部福利待遇损失15万元;3、依法判决规划研究院给我办理退休手续;4、诉讼费由规划研究院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1982年进入规划研究院工作,后于2001年11月15日签订《北京市中城建设科技开发公司产权转让补充协议》,但该院并未履行协议,给我造成重大损失,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锡清于2017年6月9日以人事争议为由将规划研究院诉至本院,要求规划研究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自2001年4月至今的退休工资125万元及退休老干部福利待遇15万元。本院于2017年9月作出(2017)京0108民初32281号民事裁定书,写明:赵锡清原系规划研究院工程师,系该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属于人事关系,赵锡清要求规划研究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退休工资、退休老干部福利待遇,系双方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人事争议范畴之内;加之,赵锡清要求规划研究院办理退休手续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对赵锡清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赵锡清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2017)京01民终96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赵锡清与规划研究院系人事关系,并非普通的合同关系,针对双方之间的人事争议,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赵锡清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现赵锡清又以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对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本院对于赵锡清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锡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 冉
人 民 陪 审 员   杨 梅
人 民 陪 审 员   汉 青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