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770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108304。
法定代表人:杨保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胡相龙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廖晓莉
书 记 员 黄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