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55857441,住所地镇江市五洲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道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52514085D,住所地常州市和电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汪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6289R,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502号7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良,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道源电气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