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23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晨
书记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