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882号
原告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淮北蓝色光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悠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书 记 员 尚应林